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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

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

 

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已于200818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861日起施行。

 

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 

二○○八年一月二十八日

 

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

 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,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,依据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、安装、拆卸、使用及其监督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
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,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,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、拆卸、使用的起重机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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